監護權?探視權?
什麼是什麼是監護權?什麼是探視權?
二、探視權:夫妻離婚後,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,對未成年子女,可以要求探視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。
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,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,本於親權,可以探視子女,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,或探視對子女不利,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,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,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,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。
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,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,也可向法院起訴,請求定期探視子女。如果判決勝訴,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,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,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。
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,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,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,若其仍不履行,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,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。